球友会app普路通: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23-03-25 19: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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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球友会app。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对本次发行对象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11,995,416股(含本数),本次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的方式进行确定,且同时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任何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更的情形,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

  七、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373,318,054股,陈书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4,149,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111,995,416股,若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373,318,054股增至485,313,470股,陈书智先生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降至13.22%,如本次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比例过高,则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在本次发行获得核准后,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案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认购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并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后的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同时,公司将要求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不与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书智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九、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持续回报。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等具体内容参见本预案“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十、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回报措施的具体内容参见本预案第五节之“四、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本预案中公司对本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对公司的业绩承诺或保证,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36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的风险提示 .......50

  公司、发行人、本公司、上市公司、普路通 指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指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行为

  本预案 指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规划 指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碳中和 指 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光伏发电 指 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

  集中式光伏电站 指 发出电力在高压侧并网的光伏电站。集中式光伏电站发出的电力直接升压并网,由电网公司统一调度,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占地面积大等特点

  分布式光伏电站 指 发出电力在用户侧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出的电力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的方式消纳,根据应用场景、屋顶类型和售电模式不同,分布式光伏电站一般可分为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

  平价上网 指 发电侧平价和用户侧平价,发电侧平价是指光伏发电即使按照传统能源的上网电价收购(无补贴)也能实现合理利润;用户侧平价是指光伏发电成本低于售电价格

  储能 指 能量的存储,通过一种或多种介质或者设备把一种能量形式用同一种或者转换成另一种能量形式存储起来,基于应用需要以特定能量形式释放出来的循环过程

  抽水蓄能电站 指 由处于高低海拔位置的上、下水库,以及发电装置和车间、控制中心组成,利用电力负荷低谷时的电能自下水库抽水至上水库,在电力负荷高峰期再放水至下水库发电的水电站

  新型储能 指 除抽水蓄能以外的新型储能技术,包括新型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压缩空气、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

  独立储能电站 指 具备调度直控条件,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接入位置限制,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储能电站

  电力辅助服务 指 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

  调峰 指 为跟踪系统负荷的峰谷变化及可再生能源出力变化,并网主体根据调度指令进行的发用电功率调整或设备启停所提供的服务

  调频 指 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并网主体通过调速系统、自动功率控制等方式,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装机容量、装机规模 指 系统实际安装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以千瓦(KW)、兆瓦(MW)、吉瓦(GW)计

  清洁能源 指 不排放污染物、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能源,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 指 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

  PACK 指 利用机械结构将众多单个电芯通过串/并联连接成电池组,电池组通过连接线束、加盖密封、性能测试等组装程序,形成电池包

  (注: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当前,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将发展新能源作为能源革命中的重要环节,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及储能作为重要的国家发展策略,并将“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理念纳入新的发展规划。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碳中和”的目标与路线图,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向清洁能源的转型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

  在“双碳”目标的推动下,我国各有关部门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明确新能源行业的市场地位,并对其规范化的建设提出要求,同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扶持,带动了行业的高速发展。储能作为重要的配套环节,可在未来新能源电力系统中起到重要的动态调节作用,支撑供需双侧维持动态平衡,促进新能源有效利用,提高电力系统安全性,新能源发电加储能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2017年9月,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储能在我国能源产业中的战略定位,并提出了我国储能产业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2019年6月,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和能源局联合印发《贯彻落实2019-2020年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完善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强先进储能技术研发和智能制造升级,推进储能项目示范和应用,加快推进储能标准化等。2020年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指出储能技术在促进能源生产消费、开放共享、灵活交易、协同发展,推动能源革命和能源新业态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20年1月,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到2021年,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储能标准化工作机制,推进建立较为系统的储能标准体系,加强储能关键技术标准制修订和储能标准国际化。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成为未来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支撑之一。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颁布的多项政策文件,为储能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实施,我国储能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期。根据CNESA,中国2021年新增投运电力储能项目装机规模首次突破10GW,达到10.5GW,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投运电力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46.1GW,占全球市场总规模的22%,同比增长30%,增速较快。2021年我国新型储能新增规模首次突破2GW,达到2.4GW/4.9GWh,同比增长54%;根据保守估计,2026年新型储能累计规模将达到48.5GW,2022-2026年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为53.3%1。

  未来,随着电池产业链的逐步完备,技术进步带动电池循环次数及充放效率的提高,钠离子、液流电池及固态、半固态电池等产品的研发及规模应用,将从多个维度降本增效,储能凭借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装机量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

  储能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主要分为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三类。发电侧对储能的需求场景类型较多,包括可再生能源并网、电力调峰、系统调频等;电网侧储能主要发挥支撑电力保供、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支撑新能源高比例外送以及替代输配电工程投资等作用;用户侧储能主要用于提升电力自发自用水平、峰谷价差套利、容量电费管理和提高供电可靠性等。

  工商业储能电站是储能技术在用户侧的主要应用,在投资建设方面具有单体规模小、电压等级低、以用电价格结算等优点,目前收益主要来自于峰谷价差所带来的电费节省。近年来,在峰谷价差不断增大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高耗电工商业用户通过安装工商业储能系统进行能效管理,有效降低两部制电价的两部分电费支出,增强自身经济效益。此外,受制于电力供应不足,近两年来全国多地出现“拉闸限电”及“能耗双控”政策,停机时间和停机成本将加大企业生产负担,直接影响企业生产。而工商业储能系统可作为备用电源供给企业补充用电负载,提供充足的后备电源保障,减少突发停电事故带来的停工时间成本和停工损失。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发展方向,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光伏产业的发展。为快速推进新能源产业布局,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个光伏相关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2021年6月,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2022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大力推动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重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在新建厂房和公共建筑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

  随着光伏技术的成熟推动单位成本大幅下降以及全球各地区能源危机的突显,光伏逐渐成为新增电力装机的主体能源,并取得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获将达到230GW2,创历史新高;2022年国内光伏新增装机87.41GW,同比增加59.3%,预计2023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超过95GW。未来在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和全球绿色复苏等有利因素下,光伏新增装机仍将快速增长。

  按照开发规模和应用场景,光伏电站主要分为集中式和分布式。相对于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小、建设快、占地面积小、灵活性较高,同时具有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等优势,有效减少电力在升压及长距离输送过程中的损耗问题,是未来光伏电站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受益于整县推进政策和用电侧峰谷电价差的扩大,分布式光伏近年来迎来了高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年我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51.11GW,占新增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的58.5%3,占比已超过集中式。随着工商业和居民用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叠加围绕“碳中和”的鼓励政策持续推出,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在“双碳”战略目标的指引下,我国能源结构正逐渐向新能源转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占比逐步提升。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波动性的特征,负载用电时段与发电端的不匹配往往会造成“弃光弃风”现象的发生,因此,国家各地逐步推进“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以实现稳定电网、错峰调电等功能。以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为代表的新型储能技术由于不受地形地势和规模的限制,具有比抽水储能更便捷、易拓展等的优点,是未来储能的重要技术路线之一,市场需求旺盛。

  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均为新型储能电池,和传统铅酸电池、镍镉电池相比具有循环寿命长、可逆储量高、环境污染小等优点,不过锂离子电池相对在储能领域的应用,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规模更大。根据中汽协数据,2022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6%。与锂离子电池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大规模应用相对应的是我国锂资源的对外依存度超70%,若储能领域使用锂离子电池的规模继续增长,叠加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一锂难求”的现象或将持续,不利于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实现自主可控。因此,在储能领域,市场对新型储能电池的期待正盛。

  近年来,为顺应低碳经济政策,落实公司战略,公司拓展了以光伏、储能为主的新能源业务体系,主要包括智慧光伏能源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光伏电站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等)、储能生态运营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储能产品销售、工商业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PACK工厂等)及储能电池研发团队等。

  本次发行是在公司现有新能源板块业务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规模,符合公司由专注于供应链方案设计与优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延展至一体化的新能源生态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战略规划。公司在做大做强分布式光伏电站与工商业储能电站投资建设运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新型储能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应用进行研发,实现新能源发电领域、新能源储能领域的多领域的布局。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新能源产业链协同效应,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新的业绩增长点,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有所增长,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得到降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升高,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公司将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对本次发行对象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11,995,416股(含本数),本次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的方式进行确定,且同时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任何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更的情形,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决议有效期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时,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对构成关联交易的认购对象,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各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373,318,054股,陈书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4,149,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111,995,416股,若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373,318,054股增至485,313,470股,陈书智先生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降至 13.22%,如本次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比例过高,则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在本次发行获得核准后,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案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认购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并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后的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同时,公司将要求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不与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书智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公司为加快实施自身发展战略,推动在新能源领域的深入布局,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发展需要,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

  近年来,公司在ICT等行业供应链领域之外,积极布局新能源领域,实现阶段式跨越发展。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公司利用自己在传统供应链管理方面的优势,顺应国家能源结构向新能源转型的大趋势,积极开拓和打造新的业务及团队,加快建设以光伏、储能为主的新能源业务体系,立志成为一体化的新能源生态系统解决方案商。

  公司于2021年已开始布局新能源业务,逐步讨论并确认战略、团队架构、合作模式等,截至目前,公司的新能源产业进展顺利,已成功完成包括智慧光伏能源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光伏电站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等)、储能生态运营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储能产品销售、工商业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PACK工厂等)及储能电池研发团队等新能源整体布局。

  自战略规划新能源业务至今,公司的一体化新能源生态系统构建已取得初步成果。在光伏业务上,公司已完成多个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运,如东莞银宝山新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项目总容量约10MW,分三期实施,第一期已建设完成并网发电;东莞佳禾电声2,043.8KW光伏项目已建设完成并网发电等。相应电站投运后将大幅提升企业绿色电力使用比例,实现节能减排。

  在储能业务上,公司与多家知名企业或机构达成了合作,如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磷酸铁锂电池系统采购项目已完成供货;佛山市顺德区裕达珠宝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东莞市力辉马达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储能电站项目正在执行及拟投资建设中。另外,公司在惠州投建了储能系统智能制造基地,采用国内一流工艺的全自动化储能PACK生产线GWh储能系统设备产能。

  基于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较快,为了持续扩大新能源市场份额并提高综合竞争力,公司需要不断地对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投入资金。本次项目的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一体化新能源生态业务,包括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等,将加速推进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加强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布局。

  近年来,在国内用户侧电费峰谷价差不断增大的趋势下,公司工商业客户为有效降低用电成本,一直在寻求更加经济有效的省电方式。储能的应用,为工商业用户的省电方式提供了新的技术路线。

  目前我国工商业储能的主流商业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工商业用户自行安装储能设备,自行承担初始投资成本及每年的设备维护成本;另外一种是由能源服务企业协助用户安装储能,能源服务企业投资建设储能资产并负责运维,工商业用户向能源服务企业支付用电成本。工商业用户并非储能能源服务企业,自建自担及后期维护等门槛较高,由储能能源服务企业全程参与,有利于降低自担成本、运营风险等,未来这种商业模式将会愈发普遍。

  公司储能业务主体是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普裕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范围以储能设备系统销售球友会app、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运营、独立储能电站投资运营等为主。公司紧贴客户需求,能够为其提供第三方能源服务,协助安装储能并全程负责投资建设储能资产和运营维护,帮助客户实现最大程度节省电费,同时,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能为公司拓展工商业储能业务提供资金支持,满足更多工商业客户对储能系统的需求,而进行更大规模的投资建设,有利于公司拓展客户资源、与更多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有利于公司把握光伏行业发展机遇,形成规模化效应,提升在光伏电站运营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大力推进光伏发电行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扶持行业发展,光伏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同时,伴随着光伏行业相关技术不断取得新突破,光伏发电的成本进一步下降,光伏产业进入平价上网发展阶段。

  分布式光伏电站具有投资规模小、屋顶资源分散等特点,更加贴合太阳能资源分布广、能量密度均匀的特点,亦具备分散投资的优势。

  2021年底,公司成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普瑞时代能源有限公司,开拓光伏业务,涵盖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及运营、电力市场化交易、综合能源服务等,普瑞时代的客户多为具有制造工厂的工商业客户,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综合利用厂区屋顶,为企业提供绿色、安全、可持续的清洁能源,实现减排增效。自成立以来,普瑞时代在技术研发、客户资源及服务口碑等方面逐渐积累自身独特的优势。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为公司光伏业务提供资金支持,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品牌价值,提升公司在分布式光伏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2022年6月,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要研发储备钠离子电池、液态金属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金属空气电池、锂硫电池等高能量密度储能技术。其中钠离子电池在原材料供应、低温性能、成本等方面较锂离子电池有相当优势,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为钠离子电池等新型储能电池及其在储能领域的应用研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储能电池PACK制造及储能电站的投资成本,同时也能够与智慧光伏平台业务结合,为客户提供“光-储”一体服务。因此,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可与现有业务实现协同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亟需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降低利息支出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望降低,财务结构将得以优化,偿债能力提升,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可靠的资本实力是供应链服务行业的竞争力体现,随着未来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资金的开支需求预计仍将较大,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能够有力提升公司业务运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并为业务规模的扩大提供充分的保障。

  在拉大峰谷价差、设立尖峰电价的政策下,工商业用户安装储能的经济性已显著增强。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储能的产业政策要求,发挥公司在传统供应链管理方面的技术及资源优势,增强公司储能业务的经济效益,打造自身在储能行业的品牌效应,公司拟在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投建、运营工商业储能电站,赚取峰谷价差收益,并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优化整合本地发电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探索构建源网荷储高度融合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路径,主要包括区域(省)级、市(县)级、园区(居民区)级“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具体模式。作为“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荷侧的用户端储能电站特别是工商业储能电站的建设逐步受到重视。

  通过价差套利目前是工商业储能的主要盈利方式,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拉大峰谷价差、设立尖峰电价的政策,工商业用户安装储能的需求在显著增强。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两份文件强调了优化分时电价机制的原则,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化交易,过渡期间执行电网代购电政策。两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电价改革进入到了新的篇章,建立能涨能跌的电价机制,进一步增强了工商业储能电站的经济效益。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分时电价政策。根据CNESA数据,全国2022年最大峰谷价差平均值超过0.7元/kWh的省市数量有16个,价差位居前三的地区分别是广东省(珠三角五市)1.259元/kWh、海南省1.07元/kWh、浙江省0.978元/kWh。2022年底多地更新分时电价政策,峰谷价差持续拉大,如2023年1月山东省峰谷价差由2022年均价0.739元/kWh,拉大到2023年1月的0.926元/kWh;河南省由0.72元/kWh拉大到1.021元/kWh;河北省由0.595元/kWh拉大到0.761元/kWh等4。峰谷价差的持续拉大及尖峰、高峰时段的延长或调整对工商业储能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政策着力营造有利于工商业储能电站发展的市场环境,为本项目提供了较强的政策可行性。

  储能技术主要分为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抽水蓄能发展历史较久,技术较为成熟,目前是我国累计装机规模最大的储能方式,但对自然环境、地理位置有特殊要求,同时装机建设周期较长,能量密度较低;较之于传统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选址灵活、建设周期短、响应快速灵活、应用场景多元,与抽水蓄能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在不同的场景中解决新能源接入电力系统时带来的强随机性、高波动性等问题。

  新型储能主要为锂离子电池储能、铅蓄电池储能、钠离子电池储能、液流电池储能及飞轮储能等。近年来,国家新型储能技术发展速度不断提升,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和循环寿命大幅提升,安全防控技术和措施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和各类市场主体加大新型储能发展研究力度,制定专项规划或者在相关能源规划中明确新型储能发展目标,通过开展省级试点示范、制定补贴政策等方式大力推动新型储能发展。能源企业、社会资本等各种投资主体对于新型储能的投资热情高涨,加快了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和落地进度,全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实现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870万千瓦,平均储能时长约2.1小时,比2021年底增长110%以上5。

  新型储能解决风光发电出力波动性、平衡电源与电力负荷侧功率,是提高电力系统供应安全性、灵活性和综合效率的重要环节,也是支撑能源转型的关键技术。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确提出量化的储能发展目标,即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基本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相应需求。

  浙江、湖北、湖南、上海、安徽、广东、海南等省市的分时电价每天设置了两个高峰段,如广东省每日10点-12点、14点-19点为高峰段;海南省每日10点-12点、16点-22点为高峰段。当两个高峰段之间存在电价差时,即可用工商业储能系统在谷时/平时充电,并分别于两个高峰段放电,实现每天两充两放,进

  而提升储能系统的利用率、缩短成本回收周期。在满足每天两充两放基础上,浙江、海南等省份的分时电价设置了尖峰段或两个谷时,在此类省份中安装工商业储能经济性有望进一步增加。

  部分省市的分时电价还设有尖峰段,工商业储能可利用更大的尖峰-谷时价差进一步扩大单次峰谷价差套利的收益。如浙江全年每日大工业用电尖峰时段为9点-11点、15点-17点,1、7、8、12月的13点-15点增设为尖峰时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日19点-21点为尖峰时段,广东也分季设置了尖峰段,配有储能系统的工商业用户可以利用更大的尖峰-谷时价差进一步扩大单次峰谷套利的收益,缩短成本回收周期。

  2022年,公司在惠州建立储能系统智能制造基地,采用国内一流工艺的全自动化储能PACK生产线,具备储能电池PACK及储能设备系统的集成能力。

  公司开发运营储能电站,可以采用以投带采、以投带建等方式,两者互相促进。其次,公司拟投建的储能电站在运营期间,如电池等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惠州储能PACK制造基地具有技术和快速供货等优势,能够缩短为储能电站提供后备支撑的时间。

  公司于2021年已布局新能源赛道,旗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普裕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业务范围以储能设备系统销售、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运营、独立储能电站投资运营等为主。截至目前,普裕时代已打造了一支优秀的新能源科技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具有多年电力系统从业经历,是国内较早一批从事工商业储能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着丰富的储能项目经验。截止2023年3月,普裕时代获得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获得《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的实用新型专利4项,获得已授权软件著作权10项,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 5项,公司在储能业务上拥有充足的人员和技术储备。

  公司与多家知名企业或机构达成了合作,如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磷酸铁锂电池系统采购项目已完成供货;佛山市顺德区裕达珠宝首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东莞市力辉马达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储能电站项目正在执行及拟投资建设中。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普裕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将通过项目子公司在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投建、运营工商业储能电站进行实施。

  本项目的建设投入包括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本项目预计建设期为1年,项目总投资31,008.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30,970.58万元。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一种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提供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还能有效解决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

  本项目拟在广东、广西、湖南等省市的工商业屋顶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并进行相应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并网及运维。本项目建成后将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发电模式,以提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

  在2020年12月气候雄心峰会上,我国提出将于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峰值,于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节能减排目标。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不断加强政策支持力度,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促进国内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2021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提出: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确保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左右。

  202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在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着力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和外送能力,重点建设新疆、黄河上游、河西走廊等地新能源基地集群;大力推动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重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在新建厂房和公共建筑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规范有序推进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光伏新村。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属于《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政策支持的项目,具备良好的政策导向基础。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2021年我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容量29.28GW,占光伏新增装机容量的53.4%,首次突破50%,超过集中式光伏新增装机容量6。2022年我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容量51.11GW,占光伏新增装机容量的58.5%7。

  在碳中和的背景下,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计,2023年我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超过95GW,受益于整县推进政策及工商业和居民用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仍将呈现上升态势。

  2021年,公司成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普瑞时代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光伏业务,业务涵盖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及运营、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综合能源服务等。普瑞时代目前已与多个制造业客户开展合作,通过“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综合利用其厂区屋顶,为企业提供绿色、安全、可持续的清洁能源,并实

  现减排增效。目前,分布式光伏市场化程度较高,可选项目及合作方较多,公司通过综合分析项目实施区域的当地政策、光照资源、电价水平、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谨慎评估后推进项目合作。

  子公司普瑞时代现有一支从业经验丰富、专业构成互补、凝聚力强的专业团队。普瑞时代公司核心成员在电力、光伏等行业有着超过10年的丰富经验,是国内较早一批加入光伏行业的从业人员。团队陆续开发建设多个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具备较为丰富的投资运营经验。普瑞时代一直致力于开发创新、高效的管理模式,采用了光伏行业适用的管理体系。在实际应用中,设计了有效的执行细则,充分调动了各个业务条线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了各个项目电站的运行效率。

  光伏发电运维管理方面,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光伏电站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从日常操作管理、工程巡检、并网操作、应急方案管理等方面对光伏电站运营进行周密的运维管理。公司拥有自己的光伏电站数据库和运维数据,为电站效率提升、电站融资和综合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真实的数据分析支持;即将上线自主研发的远程数据监控系统与集控中心平台,记录日常运维活动,实现“线上管控治理、线下维护检修”,对所有电站项目进行一站式全方位监控,保障电站的稳定运行。

  综上,公司具备高质量项目的筛选能力以及丰富的电站投资运维经验将为本次项目提供坚实的项目实施基础。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普瑞时代能源有限公司,其将通过项目子公司在广东、广西、湖南等省市的工商业屋顶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进行实施。

  本项目的建设投入包括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本项目预计建设期为1年,普瑞时代对本项目总投资为31,747.50万元(若项目子公司存在合作方,不含其需投入部分),拟使用募集资金30,772.41万元。

  储能电池是新型储能技术的一种,属于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与抽水蓄能这类传统储能技术相比,使用储能电池进行能量存储具有建设周期短、选址简单灵活、调节能力强,与新能源开发消纳的匹配性更好等特点,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储能技术之一。因此,公司拟通过本项目的开展,对钠离子电池等新型储能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应用进行研发,充分挖掘新型储能电池的性能优势。

  本项目将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普钠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拟通过租赁场所、购买研发设备等供研发人员日常办公和开展相关研发试验工作。

  我国在2020年正式宣布“双碳”战略目标,即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双碳”战略目标的提出极大的推动了我国能源结构向清洁能源加快转型,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开始加速。钠离子电池作为一种新型能量储存载体,既能够搭载在交通工具,提供动力,又能集成后作为储能系统调节电网的电力波动,是国家实现“双碳”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得到了国家各类政策的大力支持。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开展前瞻性、系统性、战略性储能关键技术研发,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成熟新型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产业化规模应用,实现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长时储能技术进入产业化发展初期,加快飞轮储能、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以需求为导向,探索开展储氢、储热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2021年10月,工信部就“关于在我国大力发展钠离子电池的提案”进行答复,提出钠离子电池在资源丰富度、成本等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并计划推动钠离子电池标准的建立以及将钠离子电池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重点科技支持计划中。

  2021年11月,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发布《“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提出针对电网削峰填谷、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并网等储能应用场景,开展大容量长时储能器件与系统集成研究;研发钠离子电池、液态金属电池、钠硫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储能型锂硫电池、水系电池等新一代高性能储能技术,开发储热蓄冷、储氢、机械储能等储能技术。

  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要开展钠离子电池、新型锂离子电池、铅炭电池、液流电池、压缩空气、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和集成优化设计研究。另外将钠离子电子列为“十四五”新型储能核心技术装备攻关重点方向,并计划进行试点示范。

  2022年6月,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强前瞻性研究,加快可再生能源前沿性、颠覆性开发利用技术攻关。研发储备钠离子电池、液态金属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金属空气电池、锂硫电池等高能量密度储能技术。

  2023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攻关钠离子电池技术。加强钠盐以及水系钠离子电池等技术攻关,提升能量密度,解决寿命短、放电快等技术问题。加强匹配钠基电池的层状氧化物、普鲁士白/普鲁士蓝、聚阴离子等正极材料,煤基碳材料等负极材料,以及电解液、隔膜、集流体等主材和相关辅材的研究,开发关键材料制备工艺和电芯制造装备,降低量产成本,支撑供应链体系建设。

  上述政策聚焦储能技术的前沿发展,重点推动新型储能电池的研发,为钠离子电池等在储能领域的应用推广营造积极的政策环境,本项目符合国家对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落地的政策导向,有较强的政策可行性。

  锂离子电池最初用在消费电子中,由于用量较小,市场对于锂资源相对有限的认识不深,而随着全球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乘用车、二轮车、储能等领域开始大规模使用锂离子电池,飞速上涨的锂盐价格以及国家对钠离子电池在储能领域的规划开始刺激行业内企业对于钠离子电池的研发。

  目前国内已有多家初创企业和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企业涉足钠离子电池产业链各环节的研发,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等。根据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告,已有多家企业在建或建成钠离子电池相关产线。

  钠离子电池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为储能系统、智能电网等多个领域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从而推动了行业的发展。随着钠离子电池技术的不断进步,其产业化的速度也在加快,行业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

  公司的储能电池研发团队包括多位拥有十年以上电池行业从业经历,来自行业头部企业,专业涵盖电池设备工艺、生产工艺等的业内专业人士,具有较深厚的研发能力。公司的储能电池研发团队成员丰富的从业经历及深厚的研发及产业化经验能够推动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从立项到落地,加快钠离子电池等新型储能电池在储能领域的应用进程。

  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布局覆盖光伏和储能两个领域,相继搭建了智慧光伏平台、储能生态运营平台、储能电池研发团队,尤其在储能领域,公司的布局覆盖中下游产业链。在储能产业链中游,公司在广东惠州新建储能系统智能制造基地,具有电池PACK及储能设备系统的集成生产能力;在储能产业链下游,公司大力开展工商业储能电站及独立储能电站的建设与运营。

  此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聚焦新型储能电池未来在储能领域的应用,研发中对应用端的实际运营环境、性能要求等相关数据需求较大,而公司通过在储能领域的布局,积累了客户开发、项目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数据和经验,能够为此次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提供产业链支撑。

  本项目拟通过租赁场地建设研发中心、购买研发设备等供研发人员日常办公和开展研发试验工作。本项目预计建设期为2年,项目总投资13,695.21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3,695.21万元。

  除上述项目外,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中的24,561.80万元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规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具备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保持原有核心业务的稳定发展,同时扩大新能源业务规模、丰富公司业务结构、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有所增长。本次发行是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巩固行业领先地位的重要战略措施。随着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将会得到有效使用,为公司和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符合产业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在技术、人力、管理、资金等资源上有保障,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必要的、可行的。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落实公司由专注于供应链方案设计与优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延展至一体化的新能源生态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的重要举措。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扩大现有新能源板块业务及资产规模,完善在储能、光伏等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布局,有利于抓住储能、光伏等产业发展机遇,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和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等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73,318,054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4,149,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111,995,416股,若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373,318,054股增加到485,313,470股,陈书智先生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降至13.22%,如本次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比例过高,则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在本次发行获得核准后,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案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认购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并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后的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同时,公司将要求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不与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书智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扩大现有新能源板块业务规模,完善在储能、光伏等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布局,公司主营业务中新能源行业的占比将有所提升,有效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资金实力得到增强,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总额将增加,但由于新建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与投产,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将不断提升。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后,用于募投项目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也将相应增加;随着募投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逐步增加。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本结构得以优化,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将进一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

  公司所处的供应链行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全球通货膨胀压力加大、贸易保护主义等多重因素可能导致公司供应链业务客户需求递延或减少而导致业务量下降的风险。

  2020年、2021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769.24万元、3,670.45万元;2023年1月31日,公司公告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5,500万元-11,000万元。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压力较大、中美贸易战等因素影响,社会消费需求下降,公司供应链业务和客户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公司战略性调整传统供应链管理业务,正逐步由专注于供应链方案设计与优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延展至一体化的新能源生态系统解决方案商。公司报告期内启动对新能源领域的布局,包括智慧光伏平台、储能生态运营平台等的投资与建设,但前期以投入为主。若未来上述因素无法缓解,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供应链管理业务时,涉及大量境外采购的外汇支付业务,同时人民币汇率可能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因此公司通过购买银行推出的低风险、固定收益的组合售汇产品完成外币货款支付。组合售汇产品在公司签订远期外汇合约进行汇率锁定情况下并不存在亏损风险,但仍然存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交易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公司供应链业务的主要客户均是上市公司或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实力,公司历来重视货款清收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回款机制。但未来如宏观经济形势、客户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公司可能面临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及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审慎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建设内容和预期收益测算是基于当期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若国家的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导致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无法达到预计收益或预期研发成果等,则存在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风险。

  因经济下行、消费市场疲软、行业客户业务需求量下降等原因,公司供应链业务面临业务量下降、行业竞争加剧、服务费议价能力降低等使毛利率下滑影响公司整体收益率的风险。若未来上述因素无法缓解,公司仍存在供应链业务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4,149,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按照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111,995,416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陈书智直接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发行后)为13.22%,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未来如果其他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或者第三方发起收购,可能面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进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方案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司能否取得相关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使用并且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暂时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2019年,公司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依据,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73,318,05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总计派发现金红利6,719,724.97元。

  2020年,公司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依据,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73,318,05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总计派发现金红利13,501,955.67元。

  2021年,公司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依据,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73,318,05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总计派发现金红利7,466,361.08元。

  当年现金分红占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44.89% 821.54% 20.05%

  注1:母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根据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6.7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9.6条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0.05%、821.54%和44.89%,均超20%,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发展规划,用于规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并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者两种方式兼有的组合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亦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也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每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冲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球友会球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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